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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职干部任前集体谈话会讲话稿6篇

2022-11-30 14:40:02

篇一:新任职干部任前集体谈话会讲话稿

   大 

  “ 我为 中原经济 区献 良策  办实事 做贡 献”征文 建 设  

  他多方筹资 ,对本村的旅游基础  定期为他们发放米 、面 、油等生  设 施 进 行 了倾 力 改 造 和 完 善 。很  活用 品 ,定期为他们发放生活津 

  快 , 太行雄 奇 险峻 、瑰 丽的 自然  贴 。有 病 的 ,专 人 照顾 ;生 活 困  南

  0 风光和千年道家祖庭的深厚人文  难 的 ,大额补助 。对于5 多名有  底 蕴 吸 引了 众 多 游客 来 此 寻 幽探  聋 、哑等残疾 的和 因各种原 因不  胜 、消暑度假 。纷至沓来的游客为  能出去打工赚钱 的群众 ,村里统  回龙村带来 了丰厚 的旅游 收入。

    安排到基建 队和物业公司 ,干  村 里 8 %以 上 的家 庭 纷 纷 从 事 起  点 力所 能及 的零 活 儿 ,免 费 提供  0   农家旅馆 、土特产经营 、接送 游  伙食 ,按月发放工资 。

  一

  客等旅 游相关产业 。2 1 年 ,村  01

  的家庭购 买 了小 轿车 。

   

  “ 爷 ,只 要 您们 天 天 都 觉  大 向王太 顺 承诺 ,“ 明年 ,咱村 澡 堂 

  民人 均 收入 1 万元 以上 , 0 7 %以上  着幸福, 我也天天幸福。

  ”张荣锁 

  回 龙 人 富 了 ,但 山上 山下 多  修好后 ,我请你天天洗得劲儿热  ” 条 山 沟里 的群 众 居 住 得 实 在 是太  水澡 ,让您 更 幸福。

    分 散 了 ,光是 把 电线 架 到 每 家 每 

  出 了 老 人 的 家 ,顶 着 中 午 

  户 ,就需要投入极大 的精力 、财  直射 的骄阳 ,张荣锁又步履匆匆 

  力 和 物 力 。

  如 何 才 能 让 他 们 像  地来 到景 区。他 千 叮咛万嘱 咐:

   

  城里人一样 幸福 呢?张荣锁与村  “ 旅游旺季到了,山上农家旅馆  村里修路 ,张荣锁卖掉 了 自己的  “ 两委 ”班子和群 众代表认真商  都 住 满 了人 。一 定要 多 巡 视 、多  企业 、 自己的小轿车 、自己在城  量后 ,一致决 定 :在 山脚下辟 出  检查 ,千万不能在安全上 出任何  里新购 的房子 、自己家里所有值  片平地 ,建设 回龙新社 区,让  纰 漏 。

  ” 随后 ,他 又 赶 到 接 近 完  钱 的东西 ;为了修路 ,他几个月  l 个 自然村 的群 众搬 到 一块 儿  工 的拦河坝工地 上 ,仔细查看工  3 不进一次澡堂 ,几年没有为 自己  来 ,共 同享受集水 、电、路 、学  程质量:“ 水泥灌浆勾缝可得瓷实 

  一

  和家 人 添 过 一 件 新 衣服 、一 双 新  校 、医疗 、娱乐 、购物于一体 的  了 !将 来 一 旦 漏 水 ,就 麻 烦 了 !  

  鞋子 ;为 了修路 ,生性耿直 、宁  方便齐全的美好新生活 。

  这 可 是 老 百 姓 又 一个 新 的水 源 地    折不 弯 的他 不 得 不 四处 化 缘 、求  经 过 几 年 的 努 力 , 龙 新 社  啊! 回 ”接着 ,他赶往正在施工中的 

  告 ……  区 一 排 排 整 齐 划 一 、 敞 明亮 的  土猪养殖场 :“ 宽 生活污水池建成 啥 

  2 0 年 ,路终于修通了。路  新 型农村别墅盖起来了 ,全省农  样 了?可不能让粪便 、污水 随处  01 通万事兴 ,回龙人开始具 备了迈  村 一流 的学校 、 幼儿 园、 卫生所 、 乱流 !生活富裕了 ,还得要讲文    向幸福生活 的基础 。这 时’ 家人  文 化大 院建 起来 了 , ,   宾馆 、洗 浴 中  明,还要可持续 。” 劝张荣锁离开 。但看着乡亲们那  心 、大 型 超 市 拔 地 而 起 。

  1 0 5 多  夜幕 降临 ,华灯初上 ,张 荣  致 富无 门 、渴 盼挽 留的 目光 ,望  户 在荒山野岭 问孤零零蜗居 了几  锁拖 着疲惫 的双腿 ,蹒跚着走 回  着这一片生他养他的故土 ,张荣  辈子的 “ 山里人 ”走 出来了 ,他  山下的社区。广场上 ,二三十个  锁又一次坚定地 留下了 。他没有  们热泪盈眶 ,感慨万千……  村 民正跟着音乐扭秧歌 。看到张  选择去创办 自己的新企业 ,也没  有 能 力 的 、 本领 的, 富  荣 锁 过 来 ,大伙 儿 “ ” 的一 下  有 都 哗 有再去考虑个人发财的事 ,而是  裕了, 都幸福了。那些能力差的、 围了上来 ,不 由分说 ,把他扯到    和其他村干部一样领着微 薄的工  老 弱 病残 的该 怎么 办 呢? “ 们  广场 中央 。随着 《 生活多美好 》   我

  资 ,义 无反 顾 地 扑 到 了带 领 大伙   来 养 !”张 荣 锁 的 表 态掷 地 有  的优美节拍 ,张荣 锁笨拙地 比画  儿实现 共 同幸福 的道 路上来 。

    声 ,“ 不 能 让 回龙 村 的 任 何 一  着 ,一起跳了起来 …….  决 . ,

  责任 编辑 / 邵卫科 

  富 裕 是 幸 福 的基 础 。要 幸  个人感 觉到不 幸福 !”为此 ,回  福, 首先得先致富。可如何才能让  龙村成 立了老年协会 ,专人负责 

  回 龙 人 都 致 富 呢 ?张 荣 锁 把 目光  1 0   多名6 岁 以上老人的饮食起  6 0 锁 定 在 当地 丰 富 的 旅 游 资 源 上 。

   

  居 问题 ,定期为他们体检身体 ,  

  R J   0 20   43 D S 2 1 .9  

  

篇二:新任职干部任前集体谈话会讲话稿

  办公室述责述廉总结

  盘点过去的一年,我在区教育局和中心学校的领导关怀下,在全 体教职工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 精神,坚持以“求知、求真、求实、求新”为校训,以实施质量提升、 管理转型“11145”工程为抓手,以教书育人、服务师生为己任,爱 岗敬业,踏实工作,开拓进取,廉洁奉公,释放正能量,谱写新篇章, 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群众的好评。现把本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廉洁从 教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以德树人,敬业爱教 在工作中,本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积极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业务学习,系统 学习了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精神和《廉政准则》,学习了《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等教育法 律法规,并认真记好学习笔记,主动撰写学习心得和论文,提高了自 身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为进一步提升教书育人、教学管理能力打 下了基础。

  二、提升技能,精业立教 作为 xx 区 xx 镇中心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本人负责教育 党总支、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中心校校长、书记管理全镇校务、党

   务工作,主要分管教育人事、政务宣传、师德建设、学籍管理等工作。

  一年来,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教育人事管理不断规范 在中心校校长、总支书记的领导下,相继开展了职称聘任、师资培训、 教师清理、人事调整、教师双聘制、表彰奖励、年度考核等工作。2012 年以来,中心校对 3 名校级班子人员和办公室、教研室、电教室、综 治办、总务处等中层部门 5 名人员进行了调整;对四十铺中学、鑫淼 小学、张堂小学、徐楼小学、窑前小学、赵洼小学、幼儿园等 7 所学 校负责人和前炉、窑前、朱大、张堂等 4 所学校教导主任进行了调整;

  参加省、市级校长、园长培训 3 人。并对 7 名取得中高、中级和初 级职称教师落实了职务聘任,对 18 名优秀教师进行了高级、中级、 初级等职务推荐评定。

  2、学校德育建设得到强化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从抓党员、干部、教师政治思想工作入手,强 化师德师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开展了“文明美德伴 我成长”、“建设幸福中国”、“经典诵读”等读书教育、感恩报告 会,“学雷锋、树新风、献爱心”捐款,“爱中国、爱家乡”征文比 赛,留守儿童“进城市、看发展、话变化”等活动,促进了学校素质 教育的开展。2012 年,全镇涌现出区级“红旗团委(团总支)”、 “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4 人(个);市、区级“先进集体”、 “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热心支持者”和“优秀少先队员”9 人(个); 市、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和“先进班集体”达 41

   人(个);荣获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校长”、“先进集体”16 人(个)。

  3、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推进 在区教育局党组和镇党委的关怀、领导下,中心校严明工作纪律,对 教育人事、财务、采购、工程建设等一把手“四不直管”的工作,明 确班子成员分管职责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同时,xx 教 育总支和 7 个教育片党支部完善党组织学习、教育和校务、党务、财 务公开等方面制度建设,设立了公开栏,健全了财经领导小组,规范 了财务收支管理,促进了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除此,还深入开展 了《廉政准则》学习、创先争优、廉政文化进校园、“保持党的纯洁 性,迎接党的十八大”主题教育、十八大精神学习等活动。2012 年 7月,xx 镇教育总支荣获镇党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有 6 名党员荣获区、镇级“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4、政务效能建设成绩斐然 中心学校按照“谁具办谁负责、谁分管谁督导”的原则,要求各中层 部门人员加强出勤管理,规范办事行为,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办公效 能,切实抓好落实,保证政令畅通,进一步激发了各中层部门人员和 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切实做好办公室上传下 达工作,规范中心校文件、档案管理,做好会务安排,促进了提质转 型工作,全年累计下发短信提示 200 多条,保证了教育工作有序、 有效、有力开展。除此,切实加强电子政务宣传和校园文化建设,不 断更新 xx 中心学校网站内容,安装了中心校大门电子宣传屏,开通

   落实了“中心校-辖区学校”工作安排、会议通知等短信提示业务, 实现了电子政务工作“区教育局-中心学校-辖区学校”无纸化、高效 率无缝对接,编发《xx 教育》简报 10 期,xx 信息稿件在颍州区教 育局网站发表 390 多篇,排名位于全区第三,在省教育厅“创先争 优”栏目网站位居前列,两次荣获颍州区“教育电子政务先进单位”。

  5、认真搞好中小学电子学籍统计上报工作 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协调各学校搞好数据信息核实,完善有关 资料,保证了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落实。区教育局在电子学籍检查时, 给予积极评价。

  6、做好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包点指导工作 一年来,xx 中心小学加强内部管理,全体教师敬业爱岗,修建了大 门主干道,优化了办学环境,营造了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荣获区委 区政府表彰的“优秀学校”。中心幼儿园在阜阳文峰幼儿园的帮扶下, 依托 xx 中心小学复建新园,环境优美,设施良好,招收大、中、小 3 个班幼儿,参加全区幼儿韵律操比赛获得二等奖。学前教育工作受 到市教育局副局长齐明砾、区教育局局长吕维钦、副局长李红、张伯 贤等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三、踏实苦干,勤业守教 在工作中,我坚持不请假、出满勤、挑重担,保持饱满的工作量,付 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经常是早出晚归,披星戴月,超负荷工作,加 班加点更是家常便饭,累得腰酸背痛,一段时间低血压,几年来头发 都斑白了许多。但我认为,只要工作上能让上级满意、领导满意、教

   师满意就行了,自己再苦再累也无怨无悔。熟悉我的同志都知道,我 妻子左手残疾,家务很多,但我为家庭付出太少,心里很是愧疚。

  四、为人师表,廉洁从教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认真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自 己,时时处处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尽力做学习的表率、工作的表率、 廉洁的表率。自觉参加《廉政准则》、科学发展观、 “保持党的纯 洁性”教育实践和十八大精神学习活动,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勤政廉政 的规定,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本色。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厉行节约的通知 精神,实行校务公开,自觉接受教师和社会监督,增强了工作的透明 度。同时,本人能够团结同事,顾全大局,奉公守法,自觉做到廉洁 从教,加强公务接待、包车等管理,做到不接受学生家长吃请,不浪 费学校的公共物品,加班加点从不提报酬,努力树立高效、清廉的形 象,受到了学校和上级的好评。

  五、发扬成绩,再谱新篇 一分辛劳,一分收获。一年来,由于本人积极按照上级精神依法依纪 办事,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

  我先后有 190 余篇信息稿件在区以上网站发表,8 篇论文、习作、感 悟在市级报刊发表、省级获奖,被镇政府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

  2012 年,所分管的教育党建工作荣获镇党委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 织”,电子政务、学籍管理、师德师风等工作在区教育局督导评估时 获得好评。

  六、努力方向

   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深深感到:本人在思想、工作等方面还存 在着诸多不足,如忙于工作,学习不够深入;工作中总感觉太累,有 职业倦怠感;平时和同事交流较少,感情上有待加强,办公室协调服 务水平有待提高,工作上还需创新等,都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我决心在新的一年里,在上 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怀支持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 继续发扬真抓实干、团结苦干、创新巧干的“三干精神”,坚持对领 导支持工作不添乱、对同事处好关系不拉圈、对工作勤勉负责不偷懒、 对自己严格要求不贪占的“四不原则”,争做有责任、有纪律、有能 力、有奉献、有实绩的五种人”,与时俱进,扎实拼搏,取得更加优 异的工作业绩!

  

篇三:新任职干部任前集体谈话会讲话稿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在领导干 部集体任前谈话会上的讲话,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 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 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

  行的动力。

  在领导干部集体任前谈话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县委安排,前段时间,我们对 XX 战线所属单位领导班 子进行了考察,对相关单位的领导班子做了相关的调整配备。刚 才,XX 宣读了县委有关干部任免决定。这次干部调整配备,县 委充分考虑了 XX 及相关单位的工作性质,根据职位空缺和岗位 需求,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选任程序的基础上,经过反复酝酿、 慎重研究后作出的决定。在同志们即将任职履新之际,进行一次 集体任前谈话,这即是干部任用的必要程序,更是与大家在履新 前的沟通交流,为大家鼓劲加油。

  下面,我代表县委提三点希望和要求。

  一、要更加注重学习,做“素质全面、引领潮流”的表率 学无止境。越是岗位变化、职务提升,越要加强学习。只有 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情况,了解新形势,才能使自己的能力 和水平适应新岗位要求,才能更好地胜任岗位。希望大家能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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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学习,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作为自我发展的第一 需要,作为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深学理论。这次新提拔 的干部,学历较高、素质比较全面,但普遍缺乏严格党内生活的 锻炼和重大政治风浪的考验,忽视“内功”修炼,党性修养不够, 很容易受社会上一些消极思想的影响。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首 要任务,重点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科学发展观、县委重大决策 部署,进一步地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是要细学政策。要在把握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理论 的同时,熟悉党的各项政策的具体内容,牢固树立政策观念,严 格按政策办事,善于用政策引导群众,推动工作。三是要多学业 务。大家都是从一般干部晋入领导岗位,从一般岗位晋入重要岗 位,要独挡一面,委以重任,没有过硬的本事、过硬的业务,外 行领导内行,工作中就会没有威性。这就需要认真学习业务,结 合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学习的重点领域,系统掌握 多个方面的知识,着力提升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总之,要紧跟 时代步伐,广学博览,广闻博见,既要做专业型领导干部,更要 做复合型党政人才,全面彰显“素质全面、引领潮流”的鲜明特 质。通过坚持不懈地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 政策全面的领导干部。

  二、要更加勤奋工作,做“谋事干业,争创一流”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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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X 县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XX 所属单位都紧 系民生,关乎稳定,大家都是 X 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将 大家提拔调整到新的领导岗位,这既是对大家的肯定和鼓励,更 是对大家的信任和鞭策。县委对你们寄予了厚望,委以了更大的 重托,这也意味着你们必须肩负更大的责任,承担更重的任务。

  希望大家牢固树立“有位就要有为、有职就要有责”的理念,永 远把工作放在首位,将组织的信任和重托,转化为服务群众、推 动发展、维护稳定的无限热情,尽快转变角色,投入工作。大家 都是靠实干一步步成长起来的干部,步入领导岗位后,更要增强 干事创业、服务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际行动和实在成效, 为 X 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添砖加瓦、出力献策;更要与时俱进, 勇于创新,立足新起点,站在新高度去思考工作、谋划工作,用 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先进地区的标准,寻求突破,勇争一流,做到 工作有新举措、事业有新作为。中央领导多次强调:“空谈误国, 实干兴邦”。作为领导干部,更要练好抓落实的基本功,在执行 落实上当好表率,用一股韧劲、一份执着,将思路变成行动、点 子变成效益、目标变成现实。县委的用人导向是一贯的、明确的, 那就是重实干,重实绩。希望大家到任后,继续发扬求实、务实、 落实的优良作风,扎实苦干、拼命大干、团结实干、乘势快干, 在新的岗位开创新局面,干出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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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更加严格要求,做“和谐共事、廉洁奉公”的表率 团结出战斗力,廉洁出公信力。事实告诉我们,团结对一个 单位,一个集体至关重要。大家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团结意识, 发扬团队精神,自觉摆正自己的位置。“一把手”要有宽广的胸 怀和用人所长的本领,要能容人,要注意发现和发挥班子成员和 一般干部的长处;要善于营造团结、干事的氛围。副职要学会为 “副”之道,工作中,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到位不越位、补台 不拆台、善谋不擅断。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特别是对工作中存 在分歧、思想上有隔阂和意见的同志,更要及时进行谈心,沟通 思想,消除隔阂。当然,我们讲团结,决不是要大家搞一团和气, 搞无原则的团结,也需要大家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 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通过批评增强团结,解决客观存在的问题。

  总之,希望大家要有“山容万物、海纳百川”的气度,有“扬人 之长、补己之短”的雅量,有“广开言路、择善而从”的作风, 以事业为先、以团结为重,大事讲团结、小事讲风格,努力做到 政治上志同道合、思想上肝胆相照、工作上密切配合、行动上步 调一致、生活上互相关心,形成团结一心干事业、齐心谋发展的 良好局面。同时要严格要求自己,作为领导干部,成长的每一步 都很不容易,既有组织付出的培养,又有个人付出的努力。大家 一定要倍加珍惜现在的岗位和现有的待遇,时刻不能放松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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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要求,始终把党的事业看得重一些,把个人的利益看得轻一些, 以公仆之心对待权力,以平常之心对待地位,以奉献之心对待事 业,永葆一个党员干部的革命本色。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县委“五项 规定”,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努 力成为多干事、干实事、干好事的表率,成为守纪律、重操守、 讲形象的模范。不断强化廉政意识,带头规范从政行为,自觉抵 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的侵袭。努力做到“三慎”:要慎始, 坚持警钟长鸣,经常自省自励,弄明白哪些事情自己不该做、不 能做,坚决不迈出错误的第一步;要慎微,日常言行要重小节、 重细节,谨言慎行,管住自己;要慎独,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 有监督没有监督一个样,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做事、勤勤恳 恳工作,以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树立起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 廉的良好形象。

  

篇四:新任职干部任前集体谈话会讲话稿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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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

  能上能下,本来应该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常态。然 而,干部能上不能下不仅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已经成为一 个老大难问题。这次中央作出专门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 下制度机制的一个重要突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 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 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 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 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 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 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 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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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 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 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 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 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 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 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 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 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 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 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 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 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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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 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 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 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 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 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 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 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 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 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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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 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 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 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 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 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 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 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 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 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 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 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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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 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 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 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 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 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 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 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 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 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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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 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 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 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 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 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 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 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 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 大成果,它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为根本,以体现政府机构改革成果,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当前药品生产、 经营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出发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 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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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 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 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 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 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 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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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注册。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 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 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 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 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 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 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 之日起 6 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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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 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 证检查。

  第八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 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按照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 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 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 托生产。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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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 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 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 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 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 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 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 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 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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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之日起 30 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 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国务 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 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 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 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 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 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 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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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 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 业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 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 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按照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 证机关缴销。

  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 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 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十九条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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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 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 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30 日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审 核、批准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 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医疗机构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依照前款规定办 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 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 证机关缴销。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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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 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 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 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 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 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 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 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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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 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 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 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 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 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 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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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 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 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方。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 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规定,在试行期满前 3 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试行期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对该试行期标准进行审 查,对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转正要求的,转为正式标 准;对试行标准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试行标准不符合 转正要求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 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 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 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 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 5 年的监测期;在监测 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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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 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 的商业利用。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 明文件之日起 6 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 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 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 《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

  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 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 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 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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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 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 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 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 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 批进行抽查检验;但是,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 外。

  第三十九条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 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 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 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实行批 准文号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 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 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 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 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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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申请再注册。药品 再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再注册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关于再注册的规定的,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 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四十三条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 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经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产品目录和药用要求与 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条 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 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 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四十六条 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 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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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 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 节价。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 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九条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价格; 其中,制定和调整药品销售价格时,应当体现对药品社会平均销售费 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 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

  第五十条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制定后,由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指定的刊物上 公布并明确该价格施行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应当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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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必要时,应当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 行药品价格监测时,为掌握、分析药品价格变动和趋势,可以指定部 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五十三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 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 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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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 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五十五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 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 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

  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 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 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 样品,不得拒绝。

  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 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 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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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 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 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 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 5 日内,在 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 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 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 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 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 定。

  第六十一条 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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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 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二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 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 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 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 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 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 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 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 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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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 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 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 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 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 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3 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第七十一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 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 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 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 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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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 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 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 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 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 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 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 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 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 当自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七条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 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 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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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 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九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 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 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 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八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 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 所得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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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 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没收的物品,由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 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 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 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 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 书的过程。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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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 业。

  第八十四条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中“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 品”,是指国内或者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包 括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

  第八十五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禁止药品的生产企 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 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中的 “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是指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 人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的目的 在于影响其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的不正当利益。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2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明确了恐怖主义概念, 其第 3 条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 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 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下面 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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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恐怖主义法》(2018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 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 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 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 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 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 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等,发现涉嫌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询问、勘验、 检查、鉴定、辨认、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 措施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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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 31

  

篇五:新任职干部任前集体谈话会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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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档案审核主要项目标准及审核情况表

  干部姓名:

  序 号

  所在单位及职务:

  项目及标准

  审核情况

  (一)材料齐全完整

  1 须有中央组织部制发的 1999 年版《干部履历表》 □有 □无

  2 进行过经济责任审计的,须有相应的审计结果材料 □有 □无

  1997 年以来《年度考核登记表》须收集齐全,或 3

  在档案中有年度考核等次的证明材料

  □有 □无

  学历学位材料须齐全完整: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

  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

  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

  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院、学籍)

  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

  □有 □无

  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

  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

  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资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等

  1997 年以来参加二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等 5

  培训的,须有相应的培训材料

  □有 □无

  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须有相应

  的评审表、申(呈)报表、审批表、聘任表等材料;

  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

  □有 □无

  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

  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

  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

  通过考试取得职业(任职)资格的,须有相应的职

  7 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 □有 □无

  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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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项目及标准

  审核情况

  更改姓名、民族成份、出生日期的,须有符合有关

  □有 □无

  政策规定的批复、相关调查及证明材料等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批复或

  □有 □无

  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

  中共党员须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民主党 10

  派成员须有相应的入党材料

  □有 □无

  获得县处级以上奖励的,须有相应的审批表或奖励

  11

  □有 □无

  文件

  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有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 12 分的决定)材料;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解除 □有 □无

  处分后,还须有解除处分的决定材料

  1993 年后的工资材料齐全(或在《工资变动登记 13 表》中有相应记载);《转正定级审批表》;享受政

  府特殊津贴的材料

  □有 □无

  1997 年前的职务任免,须有《干部任免呈报表》

  或《干部任免审批表》或任免文件,1997 年以后

  的职务任免,必须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各类代

  14

  □有 □无

  表或委员,须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

  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

  的委员当选通知、代表登记表

  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须有干部任前考察材

  15

  □有 □无

  料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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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项目及标准

  审核情况

  各类录用表、登记表、审批表(如招工登记表、选

  调生录用表、招干(聘干)登记表、《公务员登记

  16

  □是 □否

  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登记表》、调任审批表、调动审批表)是否齐全

  (二)手续办理完毕

  1999 年版《干部履历表》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 17

  须有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

  □有 □无

  年度考核登记表应有审批意见、领导签名或审批单

  18

  □有 □无

  位印章

  1997 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须有形成材料的单位 19

  (或考察人)和时间

  □有 □无

  工资材料应有工资执行时间、审批时间、审批单位

  20

  □有 □无

  印章

  1997 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应按规定逐项

  填写,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

  21

  □有 □无

  加盖组织印章;经选举任职的,还须注明选举时间、

  会议名称、选举结果

  归档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 22 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 □有 □无

  事)部门公章

  (三)信息真实准确

  干部任免审批表必须内容准确,填写完整,制作规

  23

  □是 □否

  范,手续完备

  档案材料中所填出生年月必须以干部档案专项审 24

  核组织认定的结果为依据

  □是 □否

  25 档案材料中所填参加工作时间必须真实、准确

  □是 □否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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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项目及标准

  审核情况

  26 档案材料中所填写入党时间必须真实、准确

  □是 □否

  27 档案材料中所填写的学历学位必须真实、准确

  □是 □否

  档案材料中所填写的民族、籍贯、出生地、经历、

  28

  □是 □否

  家庭成员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四)案卷整理规范

  29 干部档案中没有错装他人材料

  □是 □否

  分类鉴别准确,档案内容精炼,档案中没有不应归

  30

  □是 □否

  档的材料

  材料编排有序,每类材料按顺序排列,每份材料类

  31

  □是 □否

  号、序号、页号清楚

  32 材料整理规范,材料有破损的必须处理

  □是 □否

  目录清楚,目录中登记的材料必须与档案中的材料 33 一一对应,材料序号、标题、页码和时间都要登记 □是 □否

  准确,不能粘贴涂改

  装订相对整齐,档案必须打孔装订,材料左边和下

  34

  □是 □否

  边必须整齐,无乱孔,无脱页,无损坏文字的材料

  35 使用新型干部档案卷夹

  □是 □否

  审核人:

  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

  年月日

  年月日

  注:审核结论为“无”和“否”的,若需说明具体情况,请详细说明。

  4页

  

篇六:新任职干部任前集体谈话会讲话稿

  党内表彰

  1.党内表彰 1.党内表彰

  党内表彰是各级党组织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教育、引导、激励党组织和党员,充分调 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弘扬正气,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

  党内表彰的基本要求:一是先进性。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要表 彰具有时代特点的、具有高尚思想风范和道德品格的、能催人奋进、有很强的示范和导向作用的 先进典型。二是时效性。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并进行表彰、宣传。三 是严肃性。在表彰对象的评选和考察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先进事迹力求真实、准确、具 体、生动,不能人为地进行拔高,不搞一好百好。表彰对象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真正起到 示范作用。四是规范性。表彰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降低标准,随意 设置表彰项目。

  2.党内表彰的种类 2.党内表彰的种类

  党内表彰一般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委书记、先进基层党组织。

  3.优秀共产党员 3.优秀共产党员

  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模范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 持党性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成绩突出;

  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表彰对象应是中共正式党员。

   4.优秀党务工作者 4.优秀党务工作者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自觉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党务工作,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中, 脚踏实地,有创新精神,在党的建设工作中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党性强,坚持原则,廉洁奉 公,刚正不阿,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违犯党纪的现象作斗争;能够密切联系群众,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受到党员和群众的信赖和敬重。

  表彰对象是在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工作的党员。

  5.优秀党委书记 5.优秀党委书记

  优秀党委书记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自觉贯彻执行 党的基本路线,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带领干部、党员和群众开拓创新,艰苦创业,政 绩突出,深受群众拥护;模范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 得好,坚持实事求是,讲实情,办实事,密切联系群众,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埋头苦干的工作态 度,勤政为民,清正廉洁。

  表彰对象是各级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书记。

  6.先进基层党组织 6.先进基层党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 单位成立的党的组织。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深化改革 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全

   面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工作成绩突出,党组 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廉洁,公 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得到党员和群众的拥护。

  7.表彰权限 7.表彰权限

  各级党组织表彰的对象由下一级党组织考察推荐, 本级党组织审批。

  表彰对象是党员领导干 部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般二至三年,地(市)党委一般一至二年,县(市、区)党委一般一 年进行一次表彰活动。

  8.表彰程序和评选办法 8.表彰程序和评选办法

  表彰工作应在党内“创先争优”活动的基础上进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经过民 主评选,组织认真考察和推荐,严格按标准审批。

  表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确定表彰范围,制发评选标准;推荐评选,确定对象;考察审批;

  做出表彰决定,宣传先进事迹等。

  表彰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推荐和评选工作一定要坚持标准,过细工作,严格把关。推荐 和评选中要发扬民主,增加透明度,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反复筛选,在适当范 围内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公论。要把推荐和评选过程,作为加强基层 党组织建设、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各项工作的过程,形成评先进、学先进、赶先进的局面。

  经验、事迹材料要认真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9.受党内表彰同志的奖励问题 9.受党内表彰同志的奖励问题

   受党内表彰同志的奖励, 应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在对他们的模范事迹进行表彰宣传的 同时,也应视其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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