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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的意见建议5篇

2022-11-29 16:45:04

篇一:乡村振兴的意见建议

  乡村振兴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暂无 来源:《粮农智库》 2019 年第 9 期

  张璟 陈洁(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为摸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元年我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2018 年初,课题组开展 了“乡村振兴专项调查”,收集了 25 个省 262 个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对样本村经济 社会发展现状、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分析,本研究梳理了村庄面 临的五大突出问题。

  一、乡村中“人”的问题突出,三农带头人亟待培养

  村庄人口老龄化程度深且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低,性别比失衡情况普遍。农村老龄化形势严 峻。各地村庄中 59 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的比重均超过 10%的老龄化社会标准线,其 中尤以东北(29.8%)、华北(23.1%)地区农村老龄化程度最深。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低。

  样本村中拥有高中学历的劳动力占比超过 20%的分别是华东(23.6%)、华北(23.4%)、华南 (23.3%)、东北(20.3%),最低的是西南地区(14.0%)。村内人口性别不平衡情况普遍存在, 男女比例为 1.13:1,各区域农村男性人数均多于女性人数。

  农村劳动力务农与非农选择呈现区域分化,华北西北东北的务农劳动力数接近或超过非农 劳动力数的一倍。样本村中,华北、西北、东北的务农劳动力数接近或超过非农劳动力数的一 倍:华北村均务农劳动力 639 人,非农劳动力 335 人;华东、华南、西南的务农劳动力小幅超 过非农劳动力,华东村均务农劳动力 580 人,非农劳动力 507 人;华中村均务农劳动力 514 人,少于村均非农劳动力 600 人。在非农劳动力中,村均外出打工人数华南、西南地区最多, 平均在 600 人以上,华东、华中、华北、西北和东北分别为 402 人、489 人、289 人、330 人 和 318 人;村均外来人口数西北、华南、华东地区较高,平均 200 人以上,华中、华北、西南 分别为 165 人、65 人和 89 人,东北地区最少,平均 54 人。

  乡村“三农带头人”数量及能力不足。首先,村内党员人数较少,年青党员占比低。样本 村党员人数平均 60 人,占村均总人口的 3%左右,2012 年后新发展党员数占党员总人数的 17.11%。40-50 岁和 50-60 岁年龄段的党员人数均为 13 人,各占 21.7%,合计达 43.4%;党员 人数最多的年龄段为 60 岁以上,平均人数 18 人,占党员总人数的 30%;30 岁以下的党员平 均 7 人,占 11.7%。其次,现任村干部受教育水平高于前任,但学历水平仍较低。样本村中, 现任村书记的文化程度多为初中程度,占 37.4%,高中程度的占 24.8%,中专占 16.14%,中专 以上的占 9.5%,高中中专及以上合计 50.4%,与前任村书记相比高出 18.9 个百分点(前任村 书记高中毕业、中专毕业和中专以上的分别为 18.6%,5.8%和 7.1%),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 但大专以上的高学历者仍旧缺乏。现任村主任的文化水平也较低,且低于现任村书记的平均水 平。第三,村两委干部有异地工作经历的比重较低,经营管理经验不丰富,个人拥有的资源有 限。样本村中,现任村书记和村主任在本村以外的地方工作过的人数占比不到 30%,但高于其 前任的平均水平约 10 个百分点。有参军经历的村书记和村主任占比约 15%,略低于其前任 2.75 个百分点。从村书记和村主任的家庭经济条件来看,比一般村民好的村书记和主任占 25%, 比一般村民差的村书记和主任占 13%左右,与普通村民家庭经济条件一样的占比约 60%,可见大 部分村领导个人所拥有的资源与一般村民相差不大。当前乡村带头人各项素质有所提高,但在 致富经验、能力、拥有社会资源等方面依旧缺乏。

  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有改善,但仍存在短板,水平亟待提升

   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和乡村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还有 较多欠账,距离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有改善。样本村中, 贫困村占 18.8%,缺水村占 8.4%, 有限电视信号户占 89.3%,有 94.3%的村能够上网。村庄硬化道路占村内道路总长的比重为 78.5%。48.7%的村庄有公厕,其中水冲式厕所比重为 46.2%,旱厕比重为 39.2%。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欠账仍多,乡村道路是主要短板。调查发现,由于政府对乡村道路投入 不足,村集体成为村庄基础设施的主要供给方。村集体支出的主要内容就是基础设施建设,集 资和负债的主要用途也是公共基础设施修建,包括乡村路桥和水利等。样本村村均集体开支 66.0 万元,以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最多,平均 41.9 万元,占总支出的 64%;其次是公共福利/事 业支出,平均 16.9 万元,占 26%;村干部年度工资及补贴平均 5.7 万元,办公费支出平均 1.5 万元。

  从村集体集资情况来看,2012-2017 年村集体集资数量在降低,东北地区农村基本没有集 资,华东地区集资水平最高,2017 年平均集资 151 万元。村集体集资的主要用途是公共基础 设施建设,其中一半的集资用于修路和建桥。其次,修建排水沟和灌溉水利设施的集资占比也 较高,2017 年为 9.1%,2016 年为 28.3%,饮用水也是村集体集资的主要用途之一,占比约 10%。

  三、乡村经济方面私营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强,但特色产业仍待开发

  私营企业是乡村产业最活跃的主体,乡村企业发展存在较大地域差异。企业是市场活动的 重要载体,私营企业是农村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相较于村办和乡办企业吸纳了更多的劳动力。

  样本村私营企业吸纳职工数平均为 66 人,乡办企业为 6 人,村办企业为 6 人,个体户为 27 人;而从吸纳本村劳动力就业水平看,村办企业最高,其吸纳本村劳动力就业比例是 90%,其 次是个体户 83%,私营企业是 45%,乡办企业是 42%。

  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模有限,亟须政策支持和产业规划。从样本村来看,村均特色农产品 种植面积 784.1 亩,西北地区种植面积最大,涉及户数也最多,分别是 2031 亩和 173 户。西 北地区特色产业以特色养殖为主,村均养殖牲畜 4179 头只,远超其他各区,村均涉及户数 42 户。水面养殖以华北、华南、华中地区为主,村均户数较少。

  

篇二:乡村振兴的意见建议

  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目录

  一、 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0

  (一)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 0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0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2

  (二)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 2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2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3 5.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4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4 7.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计征销售电量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 业排灌用电进行扣除 ............................................................................................ 5

  (三) 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 6

  8.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 税 ............................................................................................................................ 6 9. 符合条件的群体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 6 10. 农村居民搬迁免征耕地占用税 ..................................................................... 7

  (四)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 8

  11.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8 1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 9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10 14.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 15.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12 1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 13

  二、 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14

  (一)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4

  17.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14 18.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15 19.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5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 16 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 17 22.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17

   23.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 18

  (二)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 19

  24.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19 25.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20 26.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 21 27.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 22 28.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 24 29.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24 30.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25 3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 26 3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 29 33.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31 34.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 31 35.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32 36.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 33

  (三)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 34

  37.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 34 38.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35 39.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37 40.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 38 41.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38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39

  (四)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0

  43.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40 44.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41 45.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 41 46.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43 47.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 44

  (五) 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 45

  48.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45 49.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0% ....................................................................................................................... 46 50.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0% .......47 51.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48 52.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50 53.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 90%计入企业所得 税收入总额 .......................................................................................................... 51 54.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52 55.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 53

   (六) 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 54

  56.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4 57.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 55

  三、 促进乡村消费..........................................................58

  (一)促进汽车消费税收优惠 ......................................... 58

  58. 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58 59.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 59 60.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 60 61.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 61

  (二)支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63

  62.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63

  四、 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64

  (一)促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发展税收优惠 .................. 64

  63.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 64 64.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 65 65.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67 66. 纪念馆等场所符合条件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68 67.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69

  (二)支持养老、托育税收优惠.............................................. 70

  68.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70 69.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72 70.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免征契税 ....................... 73 71.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 ...................................................................................................................... 74

  五、 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76

  (一)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 76

  7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 76 7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至 1% ...............................................77 74.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78 75. 个体工商户减免个人所得税 ....................................................................... 80 7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 81 77. 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 82

  (二)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83

  78.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 83

   79.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 84 80.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 86 81.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 87 82.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 89 83.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 91 8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 91 85.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93

  六、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93

  (一) 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93

  86.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93 87.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95 88.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98 89.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 99 90.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 税 ........................................................................................................................ 101 91.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缴纳增值税 .................................................................................................... 103 9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 104 93.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106

  (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107

  94.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107 95.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108 96.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110

  (三) 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 111

  97.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 111 98.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113

  (四) 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 114

  99.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 114 100.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115 101.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116

  七、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 117

  (一)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 117

  102.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 117

  (二) 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18

  103.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118

   104.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 118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 119 106.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 120 107.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21 108.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 122

  八、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 123

  109.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 ........................................................................................................................ 123 110.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126 111.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 126 112.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128

   一、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 半”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 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 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 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 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 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 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 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 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 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10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 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 经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 号)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办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优惠内容】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 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 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 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第二条、第四条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 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 14 号)

  5.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 〔2010〕44 号)

  7.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计征销售电量对国家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进行扣除

  【享受主体】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使用农业排灌用电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 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 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享受条件】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业排灌用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 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09〕90 号)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8.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 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 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 宅。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9. 符合条件的群体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 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 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 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 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 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 内新建自用住宅。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10. 农村居民搬迁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 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 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可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1.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 半”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 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 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五条

   1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 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 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 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 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 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 条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 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 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 房产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 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 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 条

   14.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 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 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 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 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 条

   15.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 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 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 例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 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 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 条

   1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 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 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 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 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 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 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 条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7.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 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从纳税人转移到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18.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 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 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将流转来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四条

  19.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 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 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 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 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 号) 第十一条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一条

  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 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 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 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二条

  22.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 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 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 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 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二条

  23.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 号)第三条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4.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 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 字〔1995〕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 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25.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 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 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 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 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 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 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 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 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 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 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 以上)、维生素(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 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 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 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 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二条

  26.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 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 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 (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 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

   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 效应的肥料。

  5.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 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 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6.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 证复印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 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

  27.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 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 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 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 PVC 管(主管)、PE 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 为滴灌系统。

  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 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 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 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 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 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 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第一条、第四条

   28.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第 1 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 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五条

  29.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 生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 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第 4 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 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四条、第十六 条

  30.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 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 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 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 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 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

  3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享受主体】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 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 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 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 规定抵扣。

  2.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 号) 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 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4.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在广东省范围内,以购进农 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5.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在广东省范围内,以购进农 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糖、人造板、羽毛(绒)、蜜饯、水产 品罐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6.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在广东省范围内,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生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7.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广东省范围内,以购进农 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8.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在广东省范围内,以购进农 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酱油、豆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 字〔1995〕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 1 月 15 日前(2012 年为 7 月 15 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 资料。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 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 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 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 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17 号)

  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制糖等 5 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 年第 1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 棉纺纱、缫丝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 厅 2018 年第 23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 政厅公告 2018 年第 25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 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 政厅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3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 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 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 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 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 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 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 149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33.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

  【优惠内容】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 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 业”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

  34.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农业机耕等农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 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 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 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 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 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 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 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 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 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 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35.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渔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6.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享受主体】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 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 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 船税。

  【享受条件】

  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 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

  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 50 公里, 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 速不超过每小时 70 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7.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 纳税人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 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 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 〔1995〕52 号文件印发)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 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 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3 年第 8 号)

  38.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 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 项目生产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 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 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 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 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 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 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范 围 ( 试 行 )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149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 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号) 39.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 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 字〔1995〕52 号文件印发)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40.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 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41.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 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 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

   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 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 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 字〔1995〕52 号文件印发)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 花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 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

  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3.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 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 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

  44.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 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 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 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 蛋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45.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专门经 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 承租,下同)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 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 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 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 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 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 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 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 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2 号)

   46.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专门经 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 承租,下同)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 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 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 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 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 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 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 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 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 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2 号)

  47.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优惠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 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 委员会或农民个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 三条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48.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 即征即退 100%

  【享受主体】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 燃料,电力、热力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 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 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 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 征即退 100%的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 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生态环 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 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6.产品原料或者燃料 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 纳 税 人 符 合 《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GB13271-2014 ) 、 《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 GB13223-2011 ) 或 《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4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49.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 值税即征即退 70%

  【享受主体】

  以三剩物等生产纤维板等工业原料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 柳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 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 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 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生态环 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 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6.产品原料 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50.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 70%

  【享受主体】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 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0%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 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生态环 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 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6.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51.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 征即退 50%

  【享受主体】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 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 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生态环 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 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6.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废水排放符合《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8.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规定的技术要求。

  9.纳税人必须通过 ISO9000、ISO14000 认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52.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 90%计入 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以锯末等为原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材料,生产的人造板 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符合产品标准。

  2.产品原料 100%来自锯末、树皮、枝丫材等。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 号)

   53. 以 农 作 物 秸 秆 及 壳 皮 等 原 料 生 产 电 力 等 产 品 实 行 减 按 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为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的纳税 人

  【优惠内容】

  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 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 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 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产品原料 70%以上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 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 号)

   54.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 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 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 300 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 量不低于 300 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 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 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 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 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 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 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 知》(财税〔2009〕166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10 号)

  55.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 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 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 民企业;

   2.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 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 5 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 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 2 名从事本领域工 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 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 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 定为 C 级或 D 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 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 第 60 号)

  (六)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

  5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 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三条

  57.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 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 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 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 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 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 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 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 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 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 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 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 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 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 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总额的 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第一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 条

   三、促进乡村消费 (一)促进汽车消费税收优惠

  58. 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列入《免征 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列入《免征车辆购 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 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享受条件】

  1.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 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 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 录》实施管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 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 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 2017 年第 17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 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59.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 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 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 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 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 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 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3.符合上述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 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4.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 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 例不超过 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

  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74 号)第二条、第三条

  60.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 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 1.6 升以下(含 1.6 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 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2. 减 半 征 收 车 船 税 的 节 能 商 用 车 应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标 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 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 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 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 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74 号)第一条、第三条

  61.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 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 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 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0.5%)。

  【享受条件】

  1.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 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 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 行。

  2.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 0.5%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第 一条

   (二)支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62.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 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 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 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 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 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 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 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 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

   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 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 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 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 配套设施的用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四、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促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发展税收优惠

  63.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托儿所、幼儿园

  【优惠内容】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 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 0-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 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 幼儿院。

   2.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 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 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3.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 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 费、保育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64.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优惠内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 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 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 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 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 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 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 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 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 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 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 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

   65.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149 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 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 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 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 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 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 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 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 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66. 纪念馆等场所符合条件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 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相关场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2.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项

   67.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体育场馆

  【优惠内容】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 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 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 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 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 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 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 炼的专业性场所。

   2.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 资 建 设 、 向 公 众 开 放 、 达 到 《 体 育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 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 20000 座及 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 3000 座及以上),游泳馆、跳 水馆(观众座位数 1500 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3.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 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 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 广场、绿化等)。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 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 7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 号)

  (二)支持养老、托育税收优惠

  68.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 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取 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 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 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 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 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 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 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 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 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 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第一条第(一)项、 第三条、第六条

   6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企业所得税 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 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取 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 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 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 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 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 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 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 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 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 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第一条第(二)项、 第三条、第六条

  70.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 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 区养老、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 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 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 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 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 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 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 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 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 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第一条第(三)项、 第三条、第六条

  71.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社区提 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 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 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 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 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 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 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 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 3 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 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 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 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第二条、第三条、 第六条

   五、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7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税。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 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 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 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 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 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 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 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 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 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 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 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 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5 号)

  7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至 1%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广东省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 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 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

  74.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 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 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 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 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 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2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第一条、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一条

  75. 个体工商户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 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 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1-50%)

  【享受条件】

  1.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2.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第二条、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二条

  7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上述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 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三条、第四条

  2.《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粤财法〔2019〕6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77. 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 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 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 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 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8.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 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 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 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 年 14400 元(广东省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相关人员属于上述享受主体人员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第一条、第五条

  2.《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 〔2019〕10 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第一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79.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建档 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 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 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 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 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 策”)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第二条、第五条

   2.《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 〔2019〕10 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 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10 号)第二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80.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 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 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八条

  81.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 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 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 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 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 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 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 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 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 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 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 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 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 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 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 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 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

   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 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 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82.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 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 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 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 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 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 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 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 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 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 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 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 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 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 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 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 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第三条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83.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人员

  【优惠内容】

  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减税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8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 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 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 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 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 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85.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安置每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减征 5000 元城镇土地使用 税,最高限额为安置单位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 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 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一 条

  六、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86.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 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 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 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 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 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 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 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 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 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 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 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 条

  87.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1.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 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 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 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 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 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 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 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 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 贷款余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 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 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 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 2 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 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 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 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 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 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 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 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适用“优惠内容”第 2 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 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 (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 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 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 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 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 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 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 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 条

  88.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 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 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 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 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 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 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89.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 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 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 〔2007〕246 号)统计的以下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 各类组织贷款。

  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 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 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 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 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 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 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 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 镇之外的区域。

  2.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 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 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 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 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5 号)

  90.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 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 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优惠内容】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 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 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 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 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

   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 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

  2.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 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 机构。

  3.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 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 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 机构。

  4.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 城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第 三条

   91.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

  【优惠内容】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 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 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 包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 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 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 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 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 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 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 属于农户为准。

  3.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 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4.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 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第 四条及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9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 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 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 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 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 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 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 于农户为准。

  2.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 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3.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 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 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 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 条

  93.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 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 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 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 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二条、第三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一 条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94.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 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 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 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 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

   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 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 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 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 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 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95.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 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 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 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 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 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 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 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 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 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 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 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 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96.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 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 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 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 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97.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 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 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 ")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为 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 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 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 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 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 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 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 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 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

   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 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 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 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 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 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 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 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 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 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六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98.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优惠内容】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 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的 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 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 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 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 部委令 2010 年第 3 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 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 的 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2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四 条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99.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农牧保险业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提供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 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100.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 入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保险公 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 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 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 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 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 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 为准。

  2.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 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101.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订立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双方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88)国税地字第 37 号)第二条

   七、促进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一)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102.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 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优惠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 或者免征。

  【享受条件】

  1.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 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 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21 号)第三条

   (二)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3.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易地扶贫搬 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 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 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 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 条

  104.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易地扶贫搬 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 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 条

  10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 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易地扶贫搬 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 印花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 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 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 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 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 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 条

  106.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安置住房建 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 税,予以免征。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 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 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 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 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 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 条

  107.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安置住房用 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 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 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 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 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 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 条

  108.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 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项目实施主 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 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 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 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 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第三 条

  八、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109.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 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 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 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4.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 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 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5.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 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6.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政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生 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 2016 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此执 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 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 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110.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 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 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 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 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 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 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 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 条

  111.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 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 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 政策。

  2. 企 业 同 时 发 生 扶 贫 捐 赠 支 出 和 其 他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 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 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 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 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 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112.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货物捐赠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 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 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 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 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 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 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 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 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 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篇三:乡村振兴的意见建议

  乡村振兴面临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四篇

  乡村振兴面临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篇

  为了明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元年中国乡村经济社会发 展的基本情况,2018 年初,课题组开展了乡村振兴特别调查, 收集了 25 个省 262 个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对样本 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集体产权制度改 革状况的调查分析,本研究整理了村面临的五突出问题。

  一、乡村人问题突出,三农领导需要培养。

  村里人口老龄化程度深,劳动力教育水平低,性别比失 衡普遍。农村老龄化形势严峻。各地村庄 59 岁以上老龄人 口占全村总人口比例均超过 10%的老龄化社会标准线,其中 东北(29.8%)、华北(23.1%)地区农村老龄化程度最深。农村 劳动能力受教育水平低。样本村有高中学历的劳动力超过 20%的是华东(23.6%)、华北(23.4%)、华南(23.3%)、东北 (20.3%),最低的是西南地区(14.0%)。村内人口性别不均衡 的情况普遍存在,男女比例为 1.13:1,各地区农村男性人数 比女性人数多。

  农村劳动力农业和非农业选择呈现区域分化,华北西北 东北农业劳动力接近或超过非农业劳动力的两倍。在样本

   村,华北、西北、东北农业劳动力接近或超过非农业劳动力 的一倍:华北村均农业劳动力 639 人,非农业劳动力 335 人 华东、华南、西南农业劳动力小幅超过非农业劳动力,华东 村均农业劳动力 580 人,非农业劳动力 507 人华中村均农业 劳动力 514 人,村均非农业劳动力 600 人。在非农劳动力中, 村均外出打工人数华南、西南地区最多,平均 600 人以上, 华东、华中、华北、西北、东北分别为 402 人、489 人、289 人、330 人和 318 人,村均外来人数西北、华南、华东地区 高,平均 200 人以上,华中、华北、西南分别为 165 人、65 人和 89 人,东北地区最少,平均 54 人。

  乡村三农领导的数量和能力不足。首先,村内党员人数 少,年轻党员低。样本村党员人数平均 60 人,占村平均总 人口的 3%左右,2012 年后新发展党员人数占党员总人数的 17.11%。40-50 岁和 50-60 岁的党员均为 13 人,各占 21.7%, 合计达 43.4%的党员最多的年龄段为 60 岁以上,平均为 18 人,占党员总数的 30%的 30 岁以下的党员平均为 7 人,占 11.7%。其次,在职村干部受教育水平高于前任,但学历水 平仍然较低。在样本村,现在村书记的文化程度多为中学程 度,占 37.4%,高中程度为 24.8%,中学程度为 16.14%,中 学程度为 9.5%,高中程度为 50.4%,与前任村书记相比高出 18.9 个百分点(前任村书记高中毕业,中学程度为 18.6%, 5.8%,7.1%),教育程度提高,但大学程度以上的高学历者 足。现任村主任的文化水平也很低,低于现任村书记的平均

   水平。第三,村两委干部在异地工作经验比重低,经营管理 经验不丰富,个人拥有的资源有限。在样本村,现任村书记 和村主任在本村以外工作的人数不足 30%,但比前任平均高 约 10%。有参军经验的村书记和村主任约占 15%,略低于前 任的 2.75 分。从村书记和村主任的家庭经济条件来看,比 普通村民好的村书记和主任占 25%,比普通村民差的村书记 和主任占 13%左右,和普通村民的家庭经济条件一样占 60% 左右,可以看出大部分村领导个人拥有的资源与普通村民大 不相同。目前,农村领导人的素质有所提高,但在财富经验、 能力、社会资源等方面仍然不足。

  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有所改善,但仍存在短板, 水平需提高。

  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和乡村全面发展的重要 基础。目前,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很多借款,与城乡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有很大差距。

  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有所改善。在样本 村,贫困村占 18.8%,缺水村占 8.4%,有限电视信号家占 89.3%,94.3%的村可以上网。村庄硬化道路占村内道路总长 的比重 78.5%。48.7%的村庄有厕所,其中水冲式厕所的比例 为 46.2%,厕所的比例为 39.2%。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欠款仍多,乡村道路是主要短板。调 查发现,由于政府对乡村道路投入不足,村集体成为村基建 的主要供应商。村集体支出的主要内容是基础设施建设,筹 资和负债的主要用途也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村路桥 和水利等。样本村村均集体支出 66.0 万元,基础设施建设 支出最多,平均 41.9 万元,占总支出的 64%,其次是公共福 利/事业支出,平均 16.9 万元,占 26%的村干部年薪和补助 金平均 5.7 万元,事务费支出平均 1.5 万元。

  从村集体筹资情况来看,2012-2017 年村集体筹资数量 下降,东北地区农村基本上没有筹资,华东地区筹资水平最 高,2017 年平均筹资 151 万元。村集体集资的主要用途是公 共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一半的集资用于道路建设和桥梁建 设。其次,建设排水沟和灌溉水利设施的筹资比例也很高, 2017 年为 9.1%,2016 年为 28.3%,饮用水也是村集体筹资 的主要用途之一,约占 10%。

  三、乡村经济方面私营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强,但特色产 业仍待开发。

  民营企业是乡村产业最活跃的主体,乡村企业的发展存 在很大的区域差异。企业是市场活动的重要载体,民营企业 是农村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村办和乡办企业相比吸收了 更多劳动力。样本村民营企业吸收员工人数平均 66 人,乡

   营企业 6 人,村营企业 6 人,个人家庭 27 人,从吸收本村 劳动力就业水平来看,村营企业最高,本村劳动力就业比例 90%,其次个人家庭 83%,民营企业 45%,乡营企业 42%。

  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模有限,需要政策支持和产业规 划。从样本村来看,村平均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为 784.1 亩, 西北地区种植面积最大,户数也最多,分别为 2031 亩和 173 户。西北地区特色产业以特色养殖为主,村均养畜 4179 头, 远远超过其他各区,村均涉及户数 42 户。水面养殖以华北、 华南、华中地区为主,村平均家庭数少。

  

篇四:乡村振兴的意见建议

  样本村中现任村支书的文化程度多为初中程度占374高中程度的占248中专占1614中专以上的占95高中中专及以上合计504与前任村支书相比高出189个百分点前任村支书高中毕业中专毕业和中专以上的分别为18658和71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但大专以上的高学历者仍旧缺乏

  乡村振兴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展开全文 张璟 陈洁 为摸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元年我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2018 年初,课题组开展了“乡村振兴专项调查”,收集了 25 个省 262 个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对样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集 体经济发展情况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分析,本研究梳理了 村庄面临的五大突出问题。

  一、乡村中“人”的问题突出,“三农”带头人亟待培养 村庄人口老龄化程度深且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低,性别比失衡情况 普遍。农村老龄化形势严峻。各地村庄中 59 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占全村 总人口的比重均超过 10%的老龄化社会标准线,其中尤以东北(29.8%)、 华北(23.1%)地区农村老龄化程度最深。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低。样 本村中拥有高中学历的劳动力占比超过 20%的分别是华东(23.6%)、华 北(23.4%)、华南(23.3%)、东北(20.3%),最低的是西南地区(14.0%)。

  村内人口性别不平衡情况普遍存在,男女比例为 1.13:1,各区域农村 男性人数均多于女性人数。

  农村劳动力务农与非农选择呈现区域分化,华北西北东北的务农 劳动力数接近或超过非农劳动力数的一倍。样本村中,华北、西北、 东北的务农劳动力数接近或超过非农劳动力数的一倍:华北村均务农 劳动力 639 人,非农劳动力 335 人;华东、华南、西南的务农劳动力小 幅超过非农劳动力,华东村均务农劳动力 580 人,非农劳动力 507 人; 华中村均务农劳动力 514 人,少于村均非农劳动力 600 人。在非农劳 动力中,村均外出打工人数华南、西南地区最多,平均在 600 人以上, 华东、华中、华北、西北和东北分别为 402 人、489 人、289 人、330 人和 318 人;村均外来人口数西北、华南、华东地区较高,平均 200 人 以上,华中、华北、西南分别为 165 人、65 人和 89 人,东北地区最 少,平均 54 人。

  乡村“三农”带头人数量及能力不足。首先,村内党员人数较少,

   年青党员占比低。样本村党员人数平均 60 人,占村均总人口的 3%左 右,2012 年后新发展党员数占党员总人数的 17.11%。40-50 岁和 5060 岁年龄段的党员人数均为 13 人,各占 21.7%,合计达 43.4%;党员 人数最多的年龄段为 60 岁以上,平均人数 18 人,占党员总人数的 30%;30 岁以下的党员平均 7 人,占 11.7%。其次,现任村干部受教育 水平高于前任,但学历水平仍较低。样本村中,现任村支书的文化程 度多为初中程度,占 37.4%,高中程度的占 24.8%,中专占 16.14%, 中专以上的占 9.5%,高中中专及以上合计 50.4%,与前任村支书相比 高出 18.9 个百分点(前任村支书高中毕业、中专毕业和中专以上的分别 为 18.6%,5.8%和 7.1%),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但大专以上的高学 历者仍旧缺乏。现任村主任的文化水平也较低,且低于现任村支书的 平均水平。第三,村“两委”干部有异地工作经历的比重较低,经营 管理经验不丰富,个人拥有的资源有限。样本村中,现任村支书和村 主任在本村以外的地方工作过的人数占比不到 30%,但高于其前任的 平均水平约 10 个百分点。有参军经历的村支书和村主任占比约 15%, 略低于其前任 2.75 个百分点。从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家庭经济条件来看, 比一般村民好的村支书和主任占 25%,比一般村民差的村支书和主任 占 13%左右,与普通村民家庭经济条件一样的占比约 60%,可见大部 分村领导个人所拥有的资源与一般村民相差不大。当前乡村带头人各 项素质有所提高,但在致富经验、能力、拥有社会资源等方面依旧缺 乏。

  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有改善,但仍存在短板,水平亟待提 升

  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和乡村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还有较多欠账,距离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 化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有改善。样本村中,贫困村占 18.8%,缺水村占 8.4%,有线电视信号户占 89.3%,有 94.3%的村能 够上网。村庄硬化道路占村内道路总长的比重为 78.5%。48.7%的村 庄有公厕,其中水冲式厕所比重为 46.2%,旱厕比重为 39.2%。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欠账仍多,乡村道路是主要短板。调查发现, 由于政府对乡村道路投入不足,村集体成为村庄基础设施的主要供给 方。村集体支出的主要内容就是基础设施建设,集资和负债的主要用 途也是公共基础设施修建,包括乡村路桥和水利等。样本村村均集体 开支 66.0 万元,以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最多,平均 41.9 万元,占总支出 的 64%;其次是公共福利/事业支出,平均 16.9 万元,占 26%;村干部年 度工资及补贴平均 5.7 万元,办公费支出平均 1.5 万元。

  从村集体集资情况来看,2012-2017 年村集体集资数量在降低, 东北地区农村基本没有集资,华东地区集资水平最高,2017 年平均集 资 151 万元。村集体集资的主要用途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一半 的集资用于修路和建桥。其次,修建排水沟和灌溉水利设施的集资占 比也较高,2017 年为 9.1%,2016 年为 28.3%,饮用水也是村集体集 资的主要用途之一,占比约 10%。

  三、乡村经济方面私营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强,但特色产业仍待开 发

  私营企业是乡村产业最活跃的主体,乡村企业发展存在较大地域 差异。企业是市场活动的重要载体,私营企业是农村企业的主要组成 部分,相较于村办和乡办企业吸纳了更多的劳动力。样本村私营企业 吸纳职工数平均为 66 人,乡办企业为 6 人,村办企业为 6 人,个体户 为 27 人;而从吸纳本村劳动力就业水平看,村办企业最高,其吸纳本村 劳动力就业比例是 90%,其次是个体户 83%,私营企业是 45%,乡办 企业是 42%。

  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模有限,亟须政策支持和产业规划。从样本 村来看,村均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 784.1 亩,西北地区种植面积最大, 涉及户数也最多,分别是 2031 亩和 173 户。西北地区特色产业以特 色养殖为主,村均养殖牲畜 4179 头只,远超其他各区,村均涉及户数 42 户。水面养殖以华北、华南、华中地区为主,村均户数较少。

  在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的村中,拥有品牌的比重只有 18.6%。在 问及目前村里特色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时,有 28.9%的村庄选择特色 产业形不成规模,有 25.2%的村庄选择没有产业规划,有 18.8%的选

   择发展思路不清,有 14.7%的选择缺少政策支持。

  四、基层自治基础良好,群众性文体活动和民间社会化服务组织

  较为缺乏 村民代表大会运行和履职情况良好。从调查数据看,各村村民代

  表大会运行和履职情况良好。在 262 个调查村中,有 90.1%的村实行 差额选举,当前任职的村民委员会多为第 8-10 届,2017 年各村村民 代表大会召开的次数为 4 次及以上的占比近 70%,村民代表大会的代 表人数平均为 43 人,其中党员人数有 15 人。在村务治理中,村民代 表大会也在实际履行自身职能。

  农村公益性、群众性文体活动缺乏。在被调查村中,由村里举办 的公益性、群众性文体活动有限。近两年举办过戏剧活动的村只占 38.9%,有电影或录像活动的占 54.6%,有球类比赛活动的有 18.3%, 春节时有全村集体活动的占 38.8%。群众性文体活动有凝聚和团结人 心的作用,此方面活动的缺乏一方面与村庄经济缺少可用资金有关, 另一方面反映了村庄人气的缺乏。

  村规民约制定情况良好,但乡风文明内容仍需完善。样本村中, 有村规民约的占 80.2%,其中每家每户发放的占比 53.4%,有 64.14% 的村规民约定期修订。总体上看,农村村规民约制定情况良好。红白 喜事从简、对份子钱作出明文规定等,这些有助于农村社会交往的风 清气正,不过还有 37.5%的村庄没有出台这样的规定,说明一些村庄 的村规民约中涉及乡风文明的内容还需完善。

  五、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均衡,产权改革任务艰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差异大。经营性收入和上级拨款是集体经 济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2017 年样本村的集体经济总收入为 101.3 万 元,其中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平均 51 万元,占 50.3%,而集体经营 性企业收入平均 16 万元;集体农林业收入平均 6.8 万元;集体承包收入 平均 10 万元,其中企业承包收入 4 万元,承包地/果园收入 4.5 万元; 村公益事业费平均 5 万元,其中集体集资平均 1.1 万元;上级拨款平均 30.2 万元,占 30%;其他收入平均 3.6 万元。集体经济总收入的区域差 异大。华北地区集体经济总收入最高,平均 245.9 万元,华中和华东

   地区其次,均为 100 万元,东北地区集体经济总收入最少,仅为 20 万 元。

  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收不抵支。2017 年华南、西南、 西北地区集体经济当年收不抵支,华东、华北、华中、东北地区入可 敷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各项权能有待落实。调查发现, 只有 9.1%的样本村进行了村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进展缓慢。在进行改革的村庄中,折股量化的对象大部分是本村 村民,占比 57.1%,而量化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占比为 42.9%。

  在折股量化的村庄中,股份能够继承的占 65.5%,股份能够转让的占 57.1%,转让对象限制为家庭内部成员的占 52.6%,其余为在村集体 成员内部转让,没有村允许对外转让股权。

  六、政策建议 首先,要重视乡村“人”的发展。关注农村地区性别比失衡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动普及高中教育,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水 平;积极培育乡村“三农”带头人和职业农民,为其提供必要的项目、 资金、人力培训等,提高“三农”带头人的致富经验和资源的获得及 利用能力;鼓励农村劳动力务农人数比重大的地区继续发展农业生产, 对农村劳动力非农化倾向高的地区促进农地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和加 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第二,不断加强政府对农村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降 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政府继续加大对村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缺乏的村庄的公共投资,并在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上给予奖补支持。对 于东北、西北、西南等地区,要给予差异化的区域发展支持政策和继 续倾斜支持。

  第三,因地制宜,以本村资源禀赋为基础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乡 村产业发展不局限于传统种植业,在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的总要求 下,应利用乡村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产业的兴旺发展离不开企业 等市场主体,未来要进一步激发私营企业的积极性;支持农户个体以及 相应的企业从事乡村特色产业经营,并在产业规划、信息供给、规模

   做大、市场做强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其带动乡村经济发展、吸 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作用。

  第四,充分发挥基层自治力量,进一步培育农村各项服务多元供 给主体,丰富农民生产生活。一方面可继续支持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制 度,通过进一步健全议事工作制度,规范村务公开,明确权利与义务, 增强村委会工作的透明度,调动农民参与村庄治理的积极性,使村民 代表大会在农村公共事务决策和监督中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注重 农村其他生产生活服务性公益性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为农村社会活动 的举办和延续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除此之外,还要加强村规民约的 制定与完善,宣传良好乡风,不断增强农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五,要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壮大集体经 济。要做好宣传工作,增强村干部和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 要性的理解和认知。在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方面应着眼制定区域差异化 政策,对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好的华北、华中、华东等地区,为其创造 更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而对集体经济发展落后的东北、西北、 西南等地区要加强政策和项目扶持。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篇五:乡村振兴的意见建议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疫情防控相关税收优惠 (增值税、消费税部分)

  货物劳务税科

   01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 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 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 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 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 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 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0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 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 抵税额。

  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 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

   政策要点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可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

  纳税人即便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不影响其享受 此项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03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

   04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 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 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

   政策要点

  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 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

  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生活服务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收派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

  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05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 值税、消费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 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

   政策要点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无偿捐赠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还包括汽车、汽油或方 便食品等所有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货物。

   06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 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 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5号)

   政策要点

  适用3%征收率还是1%征收率,根据纳税和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

  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

  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

  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07

  适用免税、减税政策的申报、开票实操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

  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

  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

  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开具对应

  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

  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07

  适用免税、减税政策的申报、开票实操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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